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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

本公司根據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訂定退休辦法,並成立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」定期監察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狀況及負責退休申請案之審核。

舊制提撥:2005年7月1日前到職且選擇舊制者,公司每月依舊制人員工資總額提撥退休金至臺灣銀行之退休金專戶。
新制提撥:2005年7月1日前到職選新制者及2005年7月1日後到職者,公司每月依員工勞退級距提撥6%至勞保局設立之員工個人帳戶,如員工有自願提繳者,另依自願提繳比例每月自員工薪資中代扣至勞保局之員工個人帳戶。新制退休金提撥金額於每月薪資單中顯示。

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自請退休:
一.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
二.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三.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

 

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
一.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二.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
舊制年資: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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